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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就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使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办发[2002]19号,国办发[2004]35号,教育部门等四部委发教学[2002]16、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毕业生就业率为中心,以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为工作目标,建设基地,开辟市场,促进就业。建立以贵州、成都、重庆等西南地区、沿海地区、农业产业化等行业系统为毕业生就业的基地,确立以建筑、旅游业、服务业、机电、电子、多媒体、信息业等行业系统为毕业生就业网络,进一步加强就业指导,建立和完善集教育、管理、知道、咨询、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确保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二章 就业政策
第二条 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仅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就业办法。
第三条 对毕业生离校时不要求学校安置的毕业生,学校将根据本人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将其档案转回入学前生源地所在地,也可转到有关省、市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市教育局学生处,或保留在学校。
第四条 学生努力扩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引导毕业生面向不同性质的单位就业,并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支持中小型企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第三章 推荐与签约
第五条 毕业生的推荐与签约。毕业生必须使用省、市(区)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全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为维护学校声誉,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负责的原则,作如下规定:全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
(一)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要签订就业协议书,学校根据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上报就业建议方案。
(二)毕业生应如实准确的填写推荐表和协议书中毕业生基本情况和专业成绩等内容,各部门负责审核毕业生填写内容,审核无误后,由负责人签字盖章。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时,毕业生必须明确填写应聘意见,用人单位要详细填写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及聘用意见,无用人自主权的单位必须由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学校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见证方和审核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由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审核盖章。
(三)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同意、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后生效。凡申请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必须与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签订“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承诺书”,经毕业生就业指导办认定后生效。
(四)毕业生必须在签订协议后一周内将就业协议书和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承诺书交所在部,各部按照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的具体要求,制定本部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每年5月25日前本部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与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并报毕业生就业指导办。
(五)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在学校上报就业建议方案之前,有联系到新的就业单位,重新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因毕业生单方要解除、终止已生效的协议,均视为违约。
(六)毕业生违约要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研究同意,持原接收单位出据的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经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同意,方可签订新的就业协议。原接收单位要求缴纳违约金的,毕业生有义务缴纳。
(七)毕业生推荐表可一人多分,毕业生就业协议一人一份,对应唯一的协议书编号,不得私自转让,各部必须做好审核工作。毕业生重新申请新协议书时,必须以旧换新,否则视按违约对待。
第六条 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予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报到证>“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根据本人自愿,将其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或有关人事代理机构)自谋职业。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报到的重要凭证,毕业生应妥善保管。若报到证丢失,毕业生应及时在相应媒体登记挂失,声明作废,并写出补办报到证的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持档案中<报到证>副本和以上有关材料到毕业生就业指导办补办,费用由毕业生本人负担。报到证>
第八条 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负责其就业推荐,其档案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其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
(一)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拒不改正的。
(二)实习成绩不合格的。
(三)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到指定单位或部门报到的。
(四)报到后,又自谋职业的。
(五)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因无理由要求自己离开或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六)就业过程中违法违纪,被司法部门处以刑事、民事责任或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开除的。
(七)再就业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第九条 对在择业过程中采取欺骗、伪造就业协议书或其他违反就业规定行为的学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条 就业指导。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是关系到毕业生顺利就业的关键环节。就业指导的内容包括就业政策、就业知识、就业技巧等,学校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教学为主,就业优先的指导思想,切实有效地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1)各部门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要根据就业形势和毕业生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安排就业指导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教育和求职择业的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认清就业形势,了解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择业方法和技巧、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职业道德观,树立艰苦创业精神,正确评价自己,使毕业生顺利就业。
(2)毕业生就业指导应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利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校园网、就业宣传栏、个别座谈等多种形式,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3)毕业生就业指导的日常工作,由校就业指导办负责。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毕业生资格审查,是学生处、教务处与各部门在毕业前夕对毕业生从专业、技能、学历、培养方式、生源所在地等方面,进行的鉴别认定,认定毕业生能否取得毕业生资格,并将认定结果上报,认定合格的毕业生将有资格获得《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否则不能正常就业。
第十二条 收集、整理、发布信息。就业信息主要包括就业政策、社会需求和毕业生资源等信息。信息收集和发布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关键环节。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和各部门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整理就业信息并在学校就业网、就业信息公布栏公布,也可以书面材料、口头传达等多种形式快捷、准确、迅速地向毕业生公布,为毕业生提供充足的就业信息,让毕业生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
第十三条 毕业生做好自荐材料的准备
(1)求职信。其中包括个人履历、择业愿望及综合反映在校学习、工作的情况简介。
(2)主要内容包括学习成绩、技能技术资格等级证书、技能鉴定证书等。学习成绩单应由校教务处加盖印章。
(3)推荐表的填写。推荐表由毕业生按实际情况填写,主管部门对毕业生做出鉴定,并由学校推荐,推荐表由就业指导办负责印制、管理。
(4)荣誉证书。毕业生在校期间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以及社会实践活动中受表彰等的证书。
(5)成功证明材料。如获得的发明证书,参与创新的项目,在报刊、杂志上发表的各类文章、论文,有价值的调查报告等。
(6)证明自己具备某方面素质或能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推荐毕业生。学校以多种形式向社会推荐毕业生。通过就业市场、供需洽谈会,专场招聘会等就业平台,为用人单位介绍推荐不同专业、不同特长的毕业生。同时,学校定期向社会发布毕业生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如网络、电视、报刊发放就业宣传册等)开展就业宣传。
第十五条 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是落实毕业证就业工作的重要方式,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中起主导作用。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及各部门有计划、有步骤的安排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中小型供需见面会,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类毕业生供需见面会。毕业生应主动参加,积极应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落实就业单位。